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首次明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的范围及其保障水平,并为其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工作内容、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剧,有就业意愿和需求的老年人数量日益增多。超龄劳动者退而不休,已是较为常见的现象。但是,这也伴随着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其中尤为突出的是,超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问题如何解决。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超龄劳动者因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排除在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之外。近年来,部分地区开始重视超龄劳动者的工伤权益保障问题,允许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确保超龄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能够获得相应赔偿。然而,从全国范围看,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制度仍存在明显缺失。这不仅会直接损害他们的劳动权益,也使得用人单位面临赔偿风险。
不过,随着《暂行规定》的出台,超龄劳动者在这些方面的权益有望得到保障。《暂行规定》还强调,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超龄劳动者身体状况确定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不得安排超龄劳动者从事有职业禁忌等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总之,改革现行劳动法律制度,将再就业老年人纳入劳动法律调整范畴,是切实保障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将为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提供坚实法律支撑。我们也期待更多退而不休的老年人能够在法规的保障下如愿以偿,真正实现“劳”有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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